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公司薪酬指引出台

作者:hexiaokang 发表于:2025-12-18

  上周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多位公募业内人士表示,《指引》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行业要求基本一致,有利于推动基金行业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指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基金公司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规则,要求将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细化了递延支付的期限和金额比例,要求高管和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购买自有基金等,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一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二是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三是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四是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指引》还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关于薪酬管理的过渡期安排保持一致,《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指引》发挥薪酬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健全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

  一是《指引》基于自律管理职责定位,将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管理行为纳入公司治理框架进行规范。

  《指引》主要聚焦于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的规范性、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影响等方面。《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合规与风险管理等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

  二是注重发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作用,对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做出规定。

  《指引》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指引》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指引》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

  三是注重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坚持长期主义,加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指引》同时规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并指出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

  四是注重发挥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作用,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指引》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利益与持有人利益的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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