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之后找了人顶替 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
一个月前的夜里,郭某因超速驾驶,遇对面来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小车撞上水泥护栏而受损。郭某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保险事故报案电话后,考虑自己被扣分累计已达10分,担心如果继续扣分,将被扣留驾驶证,遂当即决定让同行的表弟自称是驾驶员并代郭某受罚。由于表弟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中破绽百出,郭某最终不得不承认了冒充顶替的事实。交警部门在对郭某进行教育后,认定由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郭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万余元修理费用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郭某让人冒充顶替当属伪造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伪造事故现场的,有权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指点: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照样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冒充顶替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根据车辆损失险的有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包括:(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与以上对应,冒充顶替明显不在其列,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另一方面,本案不存在伪造现场或者现场被伪造的情形。郭某之所以让表弟冒充顶替,是因为自己被扣分累计达10分,担心如果因为违章继续扣分,将被扣留驾驶证,并不是为了伪造现场,事实上郭某也没有对现场进行过任何破坏或改动,尤其是冒充顶替发生在事故已成定局之后,对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大小已经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即根本不属于事故形成的原因,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或程度。更何况郭某已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事故报案电话,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没有因为冒充顶替而陷入误区。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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