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对“工资”的表述不同 意味着赔偿标准不同
就职工遭遇工伤后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分别出现了“原工资福利”“本人工资”“最低工资”等有关“工资”的不同表述。它们究竟意味着什么,有什么差别呢?
停工留薪待遇:工资总额加上福利
【案例】2016年9月19日,正在上班的肖某因车间突然爆炸起火,加之逃生员工拥挤不堪,一时躲闪不及而受到严重伤害,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半年后,刚刚出院的肖某便曾向公司索要住院期间的相关待遇。但公司却只同意向其给付月基本工资,至于奖金、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则以肖某并未实际上班为由拒绝。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工资总额加福利。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至于福利,通常包括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一至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可以调整
【案例】2016年10月14日,李某在上班期间由于工作台倒塌而被严重压伤并落下四级伤残。由于既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难于适应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李某只好选择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虽然工伤保险机构向其支付了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以其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李某嫌少,因为她的月工资只有900元,不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点评】工伤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第三十六条也指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中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资不明,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计算。即应当对李某给予上调。
补足津贴差额:最低工资有章可循
【案例】2016年11月11日,郭某在上班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小车撞成三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郭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赔偿,其中包括支付伤残津贴。公司基于按郭某本人工资的80%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遂决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郭某以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考虑到其加班工资为由而嫌少。
【点评】公司的计算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都提到“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关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也指出:“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之对应,郭某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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