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套利 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将迎新规

作者:hexiaokang 发表于:2025-12-17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附加服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曾为不少投保人提供了短期资金支持。不过,在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政策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等因素,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问题频出。而为了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4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而人身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在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对超过一年期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账户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均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另外,保险公司不得对团体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有业内人士指出,保单质押贷款已在我国开办了20年以上。近年来,这一业务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但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尚无专门的制度安排,行业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与保单质押贷款相关的问题与风险多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点。

  “如个别P2P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利用部分保单持有人防范意识弱,骗其申请保单质押贷款,进而非法骗取客户资金;个别保险公司规避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以及个别保险公司出现贷后管理措施不足等问题。”上述负责人分析道。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也表示,随着保险业保单不断积累以及居民金融行为的增加,保单质押贷款也在增加。然而,作为一种贷款,此前保单质押贷款的办理程序和合规要求没有统一的规范,还存在借助保单贷款,变相规避中短期存续产品监管规定的现象。

  而从此次的规范情况看,《征求意见稿》拟规范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信息应上报征信系统,在贷款比例方面,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也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且贷款期限应在保单有效期内,每笔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万能险等具有账户价值的人身险产品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比照《征求意见稿》对于现金价值的规定执行。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计提偿付能力最低资本,并达到相应资本要求。

  北京一位市场分析人士坦言,由于开办机构不同、目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保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与银行此类业务具有根本区别,《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可以很好地将两种业务进行区分。同时,针对业务领域近年来的突出风险和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立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反洗钱和案件风险管理、完善内控体系、严禁监管套利等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利于遏制该领域的突出风险和问题。另外,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12个月,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且支付较高利息,突出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而从《征求意见稿》对人身险公司的影响来看,王向楠认为,一方面,提高了业务办理的规范化水平和合规成本。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现金价值保单这种有一定人身属性的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从而减少了质押贷款造成的现金流流出。虽然可能会降低长期人身险的吸引力,但是这两点影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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