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未提示理财风险也需担责

去年8月,魏先生到一银行欲申购理财产品,因当时资金不足未能申购成功,遂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该银行个人信贷部经理杨某。次日,魏先生将银行卡密码告知杨某,杨某代魏先生在两份申请书上签名,并成功申购100万元理财产品。随后,杨某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还给魏先生。该理财产品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每周一可赎回。
四个月后,魏先生将理财产品赎回,产生亏损38余万元。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向魏先生推介理财产品时并未尽到充分合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并人为地缩减了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失。魏先生具有既往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技能,对投资风险防范与控制不当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主要部分。最终判决魏先生自行承担85%的损失,银行承担15%的损失。
商业银行的适应性义务有哪些?
适当性义务是指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的交易知识、交易经验、交易目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尽到充分明确的销售说明义务、特别风险提示义务、临时告知及时提醒义务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符合其投资目的与风险偏好的产品。理财产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与复杂性,商业银行关于理财产品的推介对于投资者是否选择购买、购买何种类型产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应积极主动引导投资者购买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若在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未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与风险偏好的情况下,直接向客户推介产品,应当认定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投资者的审慎注意义务有哪些?
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所从事的是投资行为,以投资盈利为目的,其行为构成商业行为,而非一般个人所从事的消费行为,因而,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基于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随意解除合同,应尽可能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要,对理财产品的特点进行深入了解,充分了解理财产品中的各种风险与收益,并采取合理的资产投资组合,注意所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慎重进行投资。专业投资者因往往具有既往投资经验及较强的风险防范与承受能力,较之于普通投资者应具备程度更重、更严格的审慎注意义务。
银行与投资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投资者应当对其主张的购买理财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作为销售机构的银行则应对其是否履行了了解客户、风险提示、风险评估、适合性原则、告知说明和相关文件交付等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银行内部的审核流程、相关法律文件、视频资料以及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衡量。若银行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资者存有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较高、具有与投资相关的专业技能,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对于投资者的自主投资行为影响甚微,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裁判投资者自行负担主要投资风险,酌情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吕斌
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原则
债券一旦上市流通,其价格就要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反复波动。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就面临着投资时机的选择问题。机会选择得当,就能提高投资收益率;反之,投资效果就差一些。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原则有以下几种: 1.一旦确认大量的资金进入市场,债券的价格就已经抬高了。所以精明的投资者就要抢先一步,在投资群体集中到来之前投资。 2.债券价格的运动都存在着惯性,即不论是涨或跌都将有一段持续时间,所以投资者可以顺势投资,即当整个债券市场行情即将启动时可买进债券,而当市场开始盘整将选择向下突破时,可卖出债券。追涨杀跌的关键是要能及早确认趋势,如果走势很明显已到回头边缘再作决策,就会适得其反。 3.在银行利率调高后或调低前投资债券作为标准的利息商品,其市场价格极易受银行利率的影响,当银行利率上升时,大量资金就会纷纷流向储蓄存款,债券价格就会下降,反之亦然。因此投资者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就应该密切注意投资环境中货币政策的变化,努力分析和发现利率变动信号,争取在银行即将调低利率前及时购入或在银行利率调高一段时间后买入债券,这样就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4.在消费市场价格上涨后投资物价因素影响着债券价格,当物价上涨时,人们发现货币购买力下降便会抛售债券,转而购买房地产、金银手饰等保值物品,从而引起债券价格的下跌。当物价上涨的趋势转缓后,债券价格的下跌也会停止。此时如果投资者能够有确切的信息或对市场前景有科学的预测,就可在人们纷纷折价抛售债券时投资购入,并耐心等待价格的回升,则投资收益将会是非常可观的。 5.在新券上市时投资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不一样,债券市场的价格体系一般是较为稳定的,往往在某一债券新发行或上市后才出现一次波协,因为为了吸引投资者,新发行或新上市的债券的年收益率总比已上市的债券要略高一些,这样债券市场价格就要做一次调整。一般是新上市的债券价格逐渐上升,收益逐渐下降,而已上市的债券价格维持不动或下跌,收益率上升,债券市场价格达到新的平衡,而此时的市场价格比调整前的市场价格要高。因此,在债券新发行或新上市时购买,然后等待一段时期,在价格上升时再卖出,投资者将会有所收益。
林夏年
婚后买的保险算不算个人财产
保险业内曾流传一个说法:“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你欠债了,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你的”。对此,有保险理赔专家表示,这句话理解有误,实际情况是理财分红类的保险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可以通过退保后对现金价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人寿保险也是同样的情况。唯独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保险赔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购买的保单算不算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若离婚时,保单仍在缴费续保期,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可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等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在扣除保险公司的佣金和保险保障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很多保险公司都有内部流程,一旦客户离婚,需要配合做好投保人变更的工作。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保险赔偿,保险金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提醒:投保受益人会影响保单分割
保险理赔人士表示,购买与人身相关的寿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给自己买保险,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这时候财产不分割;如果一方为父母购买保险,受益人为自己,财产一样不被分割。
投保人和受益人角色为夫妻双方,即一方买保险受益人为另一方,这个时候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如果是储蓄性质或者分红性质的保险,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离婚时夫妻之间不存在补偿问题,只需要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变更为抚养方,如果不能变更,则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专家:离婚退保分财产并不明智
某保险公司资深业务经理表示,她有20多年保险顾问和理赔的经验,经历过多次客户离婚后需分割保单财产的情况。她说,对离婚后各类保险怎么分割处理,我国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有的法院判例也不一致。
“很多人离婚时撕破了脸,要求退保对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的较多。”这位经理说:“其实这是很不理性的做法。”通常中国大陆的人寿保险期交保费的保单,20年才能达到退保不损失本金,而香港地区的保险很多前两年的现金价值是零,即便投保100万元,退保也一分钱没有。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案是夫妻一方将保费的一半付给对方,令保单继续持有生效。
保险专家提醒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保单,如明确是父母赠予单独所有,离婚时无需分割。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单也无需分割。因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保单归属于子女。离婚后,由谁为子女支付保费的问题,夫妻双方可进行协商,并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支付方。
例如,父母为儿子投保,被保险人是儿子,受益人是儿子和父母,那么这份保险在儿子离婚时是无需分割的。将来父母可将受益人变更为孙子或孙女,可以达到财富的传承目的。受益人变更只能在夫妻、祖父母、孙辈等直系亲属之间进行。
蔺丽爽
信用卡套现去投资,到处都是坑
怎么界定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不是正常刷卡获取的商品或服务,而是通过刷卡获取了一定的现金。
套现投资的危害有哪些?一、支付高额手续费。当你通过刷卡套取现金的时候,会被收取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费用。费用到底有多少,完全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有的会收取5%,比如你刷卡1万元,要被扣掉500元,实际到手9500元。
二、信用受损甚至被封卡。你套现了之后,到期还是要全额还款的。即使你按期还款,可是如果事后被发现,银行仍会给你安上恶意套现的“罪名”,不仅个人信用会有污点,你的信用卡还会被封掉,以后有可能还会被限制办卡
三、投资失败,还不上卡债。投资这种事情本来就不是稳赚不赔的。你拿自己的钱去投资,即使亏了也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心态也相对正常。可是如果你是拿套现的钱去投资,就相当于是借外债,而且这种外债是约定最晚一个多月就必须还的,此时容易急功近利,在投资决策时也会丧失理智。如果到期没有盈利,你将不得不割肉。如果到期你挣钱了,没准会助涨你继续套现的想法,这样循环往复没准哪一天因投资失败最终将一无所有,要知道投资从来就没有常胜将军。
上面说了这么多都是针对那些套现的人,还要提醒一下那些提供非法套现的人,如果非法套现情节严重将面临刑责。
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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